法律咨询热线
023-67531198
特殊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工作时间,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与数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与按时计酬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小时工、临时工)
特殊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范围:
仅限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用工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特殊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特点:
1.合同形式:允许订立口头协议。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条款。
2.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
3.终止和经济补偿:双方当事人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与一个及以上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5.工资标准和结算: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