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不是法外之地 亦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23 17:35:46 点击数:
导读:平台企业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能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认定平台企业与物流配送员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基本特征,依法确认平台企业与物流配送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线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电商平台城南地区配送任务发包给冯某,并约定工资计发方式。后冯某到某物流公司设立的某电商平台北碚网格仓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期间先后受李某和第三人徐某某的管理。2021年7月,包括冯某在内的10名司机签署《某电商平台北碚仓承揽配送协议》,协议约定不同路线的起步价和单价,协议甲方落款处无签章。2021年8月,某物流公司向冯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冯某拒绝配送货物为由对冯某进行处罚。2021年9月,冯某向某物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冯某申请劳动仲裁,向该物流公司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冯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须具备主体资格、主观合意、经济及人身依附性等重要特征。本案冯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冯某需根据物流公司要求的配送线路进行配送,并需完成一定的配送量,遵守物流公司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冯某从物流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线路承包协议》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冯某和物流公司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冯某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用工形态多样且复杂。劳动关系认定属于法定范畴,需谨防平台用工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服务合同等方式,模糊甚至规避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平台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从传统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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