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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吴某入职某旅行社公司。2021年6月3日,某旅行社公司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二项载明:1.所有员工落实周报制度,周五下班之后,本周工作的汇报,加上进度条(百分比),对于下周工作安排和计划直接抄送给总经办;2.未按时交周报者视情况扣款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之后,因吴某在2021年6月11日至9月17日期间九次未提交周报,某旅行社对吴某罚款450元。吴某不服,要求某旅行社公司返还。而某旅行社公司认为,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明确知晓周报制度,公司的罚款并无不当,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某旅行社公司不能依据会议纪要对员工进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而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文件,其形成过程与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截然不同,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也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程序。因此,会议纪要不能直接视为规章制度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法院判决某旅行社公司返还吴某罚款450元。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一方面,规章制度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也应符合常情常理。另一方面,制定程序应当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