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抑或被动离职,谁来举证?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6/15 17:47:40 点击数:
导读:离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将其口头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则认为是员工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底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三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合

离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将其口头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则认为是员工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底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三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合计65000余元。

 

员工:因公司停产被口头辞退

 

袁某、黄某与黄某某是被告启东市某印刷厂员工,从事印刷工作。2013年元旦,被告公司经营管理人召集员工开会,宣布公司停产,员工解散,公司以原工资标准的60%向三原告发放20131-2月工资。20131115,三原告共同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201416,三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原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原告是清楚的。20133月初,三原告电话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劳动服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金,被告法定代表人到了以后,先挽留三原告,因三原告坚持办理,且办理人员讲要单位出具证明才可以申领,所以被告才为三原告出具了“证明”及在职工失业保险救济金申请表上盖章。被告为三原告发放了20131月、2月的工资,且交纳医保至20134月止。三原告自20135月起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

 

法院: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三原告主动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与原告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其出具给启东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的“证明”,是一份单方的未经三原告签字的公文式材料,且三原告对其中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内容不予认可,显然不能达到系三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而该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与职工失业保险救济金申请表中原工作单位意见落款时间一致,早于三原告填写申请表上内容的时间,这与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系公司提出同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结合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及工资收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葛斌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是谁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双方也没有书面形式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是被告口头辞退,并提供了书面证据及两位证人到庭作证;被告抗辩是原告主动离职,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抗辩。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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