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劳动纠纷资讯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5/12 16:37:15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张某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人事行政岗位,之后张某被任命为业务部经理。因经营困难,重庆某农业公司决定撤销业务部,将张某变更为前销部经理,因前销部接待人员只有一名员工,张某

基本案情:张某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人事行政岗位,之后张某被任命为业务部经理。因经营困难,重庆某农业公司决定撤销业务部,将张某变更为前销部经理,因前销部接待人员只有一名员工,张某实际承接了接待工作且还需进行客房清洁工作。张某认为与其之前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而提出异议,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安排张某到餐饮部当服务员,从事蔬菜种植工作,张某以调岗安排不合理拒绝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提出让张某去竞聘经理一职,但竞聘的岗位本身已有人任职,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已无法提供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的人事行政岗位。张某对公司的调岗安排提出三次异议后,公司以张某不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此后张某被任命为业务部经理,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撤销了业务部后,将张某任命为前销部经理,之后又拟调整张某至餐饮部从事服务员工作以及蔬菜种植工作,上述两个岗位均非管理岗,且与此前张某的工作内容大相径庭。在张某拒绝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又要求张某竞聘农林工程部经理和百业兴经理岗位,但该两个岗位本身有人任职,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实际已经无法为张某提供与此前工作内容近似的岗位,亦无法为其提供劳动合同载明的人事行政岗位,张某以调动不合理为由拒绝调岗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089元。

宣判后,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使调岗权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本案中,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对张某进行跨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业性质调岗,此调岗行为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也未能证明其合理合法性,法院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厘清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边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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