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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0日,湛某某入职重庆某置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19日,该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湛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湛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湛某某以该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湛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置地公司支付湛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4042元。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满后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