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某与重庆某置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劳动纠纷资讯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5/12 16:38:04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0日,湛某某入职重庆某置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19日,该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湛某某之间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0日,湛某某入职重庆某置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19日,该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湛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湛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湛某某以该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湛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置地公司支付湛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4042元。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满后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文件,其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现实中,仍然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情形。本案中,重庆某置业公司虽与湛某某签署劳动合同书,但仅约定了试用期,且在试用期满后未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系为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支付湛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试用期代替劳动期限行为的合法性,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及时、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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