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重庆某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劳动纠纷资讯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5/10 16:59:05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2021年8月30日,该院向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制度虽然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是总经理办公会不能替代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不具有合法性。某妇产医院依据该规定,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平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一对多”的传播模式以及其自带的“熟人”属性,能够实现信息的精准、快速传播。基于此,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转发指标的员工进行惩罚。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因此,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成合同外事项为由对劳动者进行惩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员工以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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