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重庆某农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劳动纠纷资讯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5/10 17:00:00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蒋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2017年5月,某农业公司经理陈某某以固定月工资,雇请蒋某某照看冻库暂至年底。蒋某某同意且表示时间越长越好。此后,蒋某某按公司要求照看冻库,并向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每月

基本案情:蒋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2017年5月,某农业公司经理陈某某以固定月工资,雇请蒋某某照看冻库暂至年底。蒋某某同意且表示时间越长越好。此后,蒋某某按公司要求照看冻库,并向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每月支付蒋某某工资及发票税款。2021年12月,某农业公司单位工作人员佘某某通知蒋某某离开冻库,并于次日派车将蒋某某的私人物品送回家中。蒋某某经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蒋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但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某农业公司雇请残疾人就业,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善良之举。蒋某某已按要求接受管理、提供劳动,某农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与蒋某某签订书面合同,有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蒋某某与某农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蒋某某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加倍关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价值活出精彩人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鼓励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解决好残疾人的冷暖疾苦问题,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本案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助力残疾人劳而自立、号召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彰显了法治的温度和力度,在弘扬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营造爱残、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方面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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