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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蒋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2017年5月,某农业公司经理陈某某以固定月工资,雇请蒋某某照看冻库暂至年底。蒋某某同意且表示时间越长越好。此后,蒋某某按公司要求照看冻库,并向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每月支付蒋某某工资及发票税款。2021年12月,某农业公司单位工作人员佘某某通知蒋某某离开冻库,并于次日派车将蒋某某的私人物品送回家中。蒋某某经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蒋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但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某农业公司雇请残疾人就业,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善良之举。蒋某某已按要求接受管理、提供劳动,某农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与蒋某某签订书面合同,有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蒋某某与某农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蒋某某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贺天强律师